劳动者被辞退后回公司拿私人物品时受伤,不是工伤

工伤事故 2020-06-30 00:00:00333本站fshcn

          员工被辞退后,回公司取回自己的私人物品是摔伤,虽是在工作地点受伤,但是因为去取自己私人物品时受伤,并非工作原因受伤,因此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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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柱在2015年4月26日实际入职某物流公司,2016年4月20日某物流公司与李某柱签订《驾驶员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8年7月15日,李某柱在某物流公司所在某火车站货场受伤。2018年8月27日,李某柱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查明:李某柱因违反了公司制度,单位已于2017年1月14日对李某柱作出停工处理,并于2017年1月15日以李某柱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2017年1月15日单位并未安排李某柱工作。2017年1月15日李某柱受伤是在李某柱与某物流公司完成交接工作离开单位后,因为自己面包车的驾驶证和行驶证遗忘在某物流公司的大货车上,李某柱和王某源一起驱车到公司货场货车停放处,到货车驾驶室取回自己的证件时不慎摔伤。2018年9月25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18年10月10日送达李某柱、某物流公司。李某柱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柱的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李某柱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李某柱因违反了公司制度,单位已于2017年1月14日对李某柱作出停工处理,并于2017年1月15日以李某柱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2017年1月15日单位并未安排李某柱工作。2017年1月15日李某柱受伤是在李某柱与某物流公司完成交接工作离开单位后,因为自己面包车的驾驶证和行驶证遗忘在某物流公司的大货车上,李某柱和王某源一起驱车到公司货场货车停放处,到货车驾驶室取回自己的证件时不慎摔伤。李某柱虽是在工作地点受伤,但是因为去取自己私人物品时受伤,并非工作原因受伤。李某柱所受事故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也非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2017年1月15日,某物流公司已将李某柱辞退并未安排李某柱从事和履行工作职务在内的相关工作活动。因此,李某柱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还是一个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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