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

    如何书写仲裁申请书?怎么写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书写仲裁申请书有哪些注意事项?仲裁事项出现漏项怎么办?仲裁金额少算、漏算怎么办?……所谓“因果循环”“有因就有果”,就是指当事人自以为是,或者自认为仲裁申请书简单,导致后续维权出现很多问题。严重的,可以让自己的劳动仲裁“反胜为败”,甚至自己败诉了却不自知(不知道是因为败诉在自己的仲裁申请书上)。如果当事人足够重视自己的维权,如果当事人足够认真对待劳动仲裁,即使认为无需聘···

  • 视频播放区

            自2021年8月起,推出法律专题系列视频。为避免重复上传,这里仅提供我的微信公众号“成都律师刘艳”的链接,请各位放心点击链接观看(无病毒、无绑定)。如觉得麻烦,也可以直接关注公众号阅读。谢谢! 点击以下链接,即可进入页面播放:散打篇:根据热点随时更新、增设→ 视频:微信群有人骂人,群主“慢作为”“不作为”或担责! 专题1:“有些话”系列→ 视频:有些话,当事人可···

  •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基本案情】2019年春节后,小张入职一家餐饮业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约定薪酬为每月2500元。单位同时要求小张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该单位为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小张觉得,若由企业···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诉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字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为何裁定驳回?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原告,以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告,诉请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会支持吗?【基本案情】被告某诊所为个体工商户于某的字号,原告于某是该诊所的经营者。该诊所于2003年2月16日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三证合一至今。于某称其一直在该诊所以医师资格和医生身份从事诊疗服务,工作了二十年,现于某以该诊所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该诊所在2003年2月至2023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该诊所提交答辩状认可于某一直在诊所工作,双方之间存···

  • 男性休陪产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法院判了!

    员工因休陪产假,被公司认定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到底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基本案情】2022年12月26日,王某入职某文化公司,任人力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其中试用期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正常工作至2023年3月12日,3月13日起休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公司电话通知王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23年4月1日,王某返岗后,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载···

  • 发朋友圈称周末不接工作电话,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如何在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成为不可回避的主题。劳动者在朋友圈“吐槽”公司,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底怎么回事?【基本案情】刘某系某教育培训公司员工。2022年6月29日,刘某因对公司工作安排不满,在办公区域内与领导发生争执,骂脏话发泄个人情绪,经公司领导批评教育后,在微信工作群内检讨致歉。2022年8月26日,刘某因工作原因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个人言论,称周末自己不会接听任何工作相关电话···

  • “生育津贴”遇上“产假工资”,这些问题需要搞清楚!

    带薪产假是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一项重要合法权益。那么,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该如何核算?两者可以兼得吗?若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否补足产假工资差额?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性质是什么?答:生育津贴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的范畴。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

  • 月嫂在客户家摔倒,算不算工伤?

    伴随多孩家庭数量增长,聘请月嫂为新生儿和产妇提供护理服务成为普遍选择,这也带动月嫂这一朝阳产业的就业形态出现灵活化趋势,由此也引发不少纠纷。年逾五十的王大姐多年从事月嫂、育婴师工作,由经营月子中心的公司接单后将其外派至客户家中工作。2022年4月,王大姐进行月子护理服务时在客户家中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为获得工伤赔偿,她提出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资格,于是诉至法院解决···

  • 员工离职,留下微信账户再走?

    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在权属产生争议时,应通过考量账号的生成以及实际利用情况判断权益归属。用人单位就工作微信账号享有占有、使用等财产性权益,负责日常使用工作微信账号的员工在离职时应返还该账号。【基本案情】2017年8月,某数码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并相继提供给离职员工许某及现在职经理张某使用。2017年9月,刘某入职该公司从事销售部营业员;自11月起,案涉微信账号由刘某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

  •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基本案情】2019年春节后,小张入职一家餐饮业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约定薪酬为每月2500元。单位同时要求小张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该单位为其在津缴纳社···

  •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入职约定试用期的,应明确试用期内的考核标准;第二,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与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能设定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平均水平、歧视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录用条件;第三,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通知···

  • 填了入职登记表就算签订劳动合同?

    李某:我在你们公司上班都快一年了,你们一直没有和我签合同,现在就应该支付我双倍工资!公司:你当初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这个就相当于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存在劳动者入职后只让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吗?【基本案情】2022年4月,李某入职公司,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一份,该表记载了李某个人基本情况及应聘职位、应聘部门、期望薪资。在“部门主管意见”栏中记载···

  • 员工入职时隐瞒犯罪前科,单位能否单方辞退、拒付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就业时具有前科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单位以此为由辞退是否违法?【案例呈现】案例1:货车司机因拘役刑罚史遭辞退2018年,小张因违章停车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21年12月,小张填写A公司入职登记表,并于次日入职A公司从事运输及装卸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3月,A公司向小张交付书面辞退通知,辞退理由为小张入职时未如实告知公···

  • 员工在微信群罗列用工问题,遭公司索赔20万!

    员工在微信群发表的言论主要为公司是否扣除工资、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无理由扣除绩效、是否存在工资审核问题等信息,均为双方劳动争议事项。那么,该举动是否属于捏造虚假事实,进而丑化公司或损害公司名誉的行?【基本案情】2022年10月,陆某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咨询公司),2023年1月离职。2023年1月19日,陆某在一微信群中发布公司存在的问题,内容包括“带大家吃个瓜……高烧请了一天假还要扣工资。元旦法定节假日,回家照顾父母···

  • 入职时隐瞒与前单位正在打官司的事实,算欺诈吗?

    劳动者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般包括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具体到不同岗位还会有其他侧重点。如果劳动者所隐瞒的情况并不会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阻碍,则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备注:本文来源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36号)之“案例7: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如实告知与履行···

  • 对员工进行调岗时,如何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实践中,公司要合法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依法对其调岗,应当做到哪方面的工作?【基本案情】2014年,张某进入某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销售绩效考核书约定了考核指标,并约定如该类指标不达标则不发放张某当年度的绩效工资;张某当年有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2022年10月,因张某第一季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经培训后第三季度绩效考核仍不达标,公司以其不能胜任销售工作为由将其岗位调整至销售后勤保障。张某认为,···

  • 季节性就业的岗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诸如司炉工之类的工作,其岗位特点具有极强的季节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确认双方间断性地建立了劳动关系,不可笼统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第一次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备注:本文来源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2号)之“案例五:季节性就业劳动争议案”,有改动。【基本案情】2006年11月起,赵某 在某研究院工作,工作岗位为司炉工···

  • 个人与驾校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是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原则,双方权利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与劳动的直接关联性、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性、从属性以及职业性等特征。备注:本文来源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36号)之“案例3:个人与驾校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基本案情】2019年10月,梁某与某驾校签订了《教练车责任承包经营合同》···

  • 网络主播与直播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随着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升级,出现不少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劳务合同,甚至让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备注:本文来源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36号)之“案例1:网络主播与直播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改动。【基本案情】索某在某商贸公司从事直播带货工作。2023年3月,双方···

  • 外卖员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外卖快递员行业虽然是新兴行业,其劳动合同和劳动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外卖快递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应在审查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的基础上,结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要素来判断和确定。备注:本文来源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32号)之“案例二:快递员劳动争议案”,有改动。【基本案情】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了某外卖平台的餐饮配送业务。2021···

技术支持: 成都慧视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