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用人单位补贴部分费用的旅游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事故 2018-12-29 00:00:00319本站fshcn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补贴部分费用的旅游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次外出活动的目的明显是参加旅游活动、与工作无关,不符合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2日,某中学与某市某旅行社签订《某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由该学校组织教师及家属参加旅行社组团给予全程服务的西安世园会、云台山、黄河小浪底三日游,教师的费用自己交340元,学校补贴600元,家属费用全额自己承担。2011年5月6日凌晨4时许,赵某平与其他教师及家属共46人乘坐由旅行社安排的某XXX518号客车,在某高速行驶中,因车辆撞上隔离墩失控侧翻于路基下,造成赵某平等7人死亡、37人受伤。经交警部门勘察现场,认定司机高某负全部责任,赵某平等伤亡者无责任。2011年年底,杜某娟(赵某平之妻)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2012年3月6日,某市人社局作出某人社工亡认决字(2012)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赵某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不视同工伤。杜某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杜某娟认为,赵某平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维持某市人社局2012年3月6日作出的某人社工亡认决字(2012)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按例说法】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法律理解存在分歧。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作如下理解:从法律释义的角度来讲,该条规定中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含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就本案而言,按市场价格此次外出的全部费用为940元,某中学仅为参加外出活动的教师支付600元的补贴,教师自行承担340元的差额部分。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外出则全部费用都应当由学校承担。不能认为600元的补贴性质决定此次外出活动的性质是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原因”。世界园艺博览会是由国际园艺花卉行业组织一一国际园艺者协会(AIPH)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园艺展会。世界园艺博览会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会议”,不能因其名称认为所有参观世界园艺博览会的人员就是参加会议。在本案中将“西安世园会”定义为旅游景点更符合通常的解释。因此,此次外出活动的全部内容均为旅游景点。由于此次外出的目的明显是参加旅游活动、与教学工作无关,不符合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某市人社局作出的某人社工亡认决字(2012)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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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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