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那点事儿: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2020-02-29 00:00:00308本站fshcn

       在实务中,不少公司企业认为员工员工只要在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实务判例来看,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也因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试用期那点事儿: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6日,顾某云入职某传媒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8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即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10月5日;担任广告营销总监一职。

       2018年10月12日,传媒公司向顾某云发出《关于与顾某云终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中载明:经公司领导研究权衡,认为顾某云不适合传媒公司为其提供的广告营销副总监岗位,即日起正式决定与顾某云结束试用期,不再往下履行转正后的劳动合同。

       2018年12月11日,顾某云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传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并获得支持。传媒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判决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传媒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传媒公司解释通知中载明的“不适合传媒公司为其提供的广告营销副总监岗位”,具体是指顾某云经常缺勤,不遵守传媒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广告营销能力欠缺。

       对此,法院认为,传媒公司提供的考勤登记本虽显示顾某云有未签到的情况,但从该登记本记载的公司员工签到情况来看,签到随意,8、9月份部分日期下仅有五六人签名,传媒公司全额支付顾某云8、9月份工资的事实,传媒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顾某云经常缺勤。

       传媒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制订有规章制度及已向顾某云公示其规章制度,亦未举证证明顾某云不能胜任工作以及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送达顾某云时,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法院据此认定传媒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传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顾某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传媒公司存在至少三个严重错误:第一,过了试用期的,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不转正,这个错误是最为明显,可以直接确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第二,把日常规章制度与不符合录用条件混为一体,传媒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内容显示,顾某云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经常缺勤等,这些属于日常管理规章和劳动纪律,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都应当遵守的,但随后又表明不适合岗位要求,不予转正,这个理由又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三,管理混乱,传媒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包括相应的规章制度、员工试用期录用条件等,连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都变得混乱,主张顾某云不遵守日常规章制度,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院认定传媒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顾某云支付赔偿金!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试用期的员工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严格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有具体明确的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

       既然约定了试用期,就一定要对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进行约定。不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有详细的考核内容和流程,考核过程中及时让劳动者对考核的结果签字确认,明确约定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录用。很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约定试用期,但不约定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或者录用条件空洞、抽象根本无法操作,试用期快到了通过目测对劳动者不满意,把劳动者辞退了。这样一旦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把劳动者解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就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的条件进行举证,举证不了的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这样的用人单位确实是太多了。

       二、不符合录用条件须有确定的证据证明

       不符合录用不能靠目测呀,用人单位必须有客观公正的考核标准,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必须将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约定下来,并根据约定的考核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核。

       三、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标准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随意延长试用期,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通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实际已成为正式用工期,用人单位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四、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说明理由并让劳动者签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是可以解除,而不是必须解除。所以,要有证据证明已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了,不然劳动者不认可解除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等试用期过完了,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双倍赔偿金。

       综上就是劳动者在试用期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像用工期那么严格,用人单位仅需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然后按上面的程序履行解除,但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误人为可以随意解除,结果因为构成违法解除而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还是一个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欢迎大家点赞、关注、转发、私信刘艳律师13880210745(微信同号),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同时编著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网页搜索成都劳动争议工伤律师网,刘艳律师”网站或微信搜索“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来源:律师说案,有改动。转载图文是为了传递更多法律知识、提供普法参考。若有观点或事实性错误,或者图文来源标注错误,或者因转载图文没有及时联系作者而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及时更正或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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