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作应酬喝酒后死亡应属工伤

典型案例 2020-08-17 00:00:00309本站fshcn

         员工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而窒息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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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文某是某酒店职工,2012年2月被安排从事总经理助理岗位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2019年4月3日下午18时许,文某和某酒店总经理黄某刚在该酒店餐厅宴请某机电公司客人。餐后,文某安排客人至五楼阳光茶楼进行棋牌娱乐,随后离开。同月4日早上,因已过了上班时间,张某英和黄某见遂用总卡开门进入550房间,发现文某平躺在房间阁楼床上,面色不对,张某英怀疑其已死亡,电话通知酒店员工吴某岸前来查看,发现文某平躺在床上,盖着被子,下肢膝盖以下裸露,手握拳,脚又硬又冰,喊之不应,怀疑已经死亡,随即报警。2019年4月9日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委托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文某死亡后提取的血液进行乙醇浓度鉴定。同年4月10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文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1.4mg/100ml。同月22日,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死者血中乙醇含量78㎎/100ml,属酒后状态,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系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

         2019年6月11日,林某艳(文某之妻)向某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经审查,认为陪酒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文某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非因工死亡。

         林某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二、责令某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按例说法】

         文某是某酒店的总经理助理,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2019年4月3日下午18时许,文某和某酒店总经理黄某刚在该酒店餐厅宴请相关客人,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文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31.4mg/100ml,并非醉酒状态。当日,文某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而窒息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某市人社局认为“文某饮酒死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而陪酒并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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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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